“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原标题:“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法律说不让歧视,可仍然是“地位低下”
明朝男子
很难想象男方入赘这种现象,在古代男子为尊的封建社会当中也存在,并且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
古代赘婿男子地位一直比较低下
,而在明代,赘婿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有了一定的提升,并且赘婚现象更为常见。特别是在前朝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之下,明朝的赘婚政策会更为开放。但是,
赘婚男子地位低下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
被社会歧视也是一件常见的事情,那么为什么在男子为尊的封建社会当中,会有男子愿意入赘呢?
“遍地开花”的明代赘婿
由于政府开放性的政策,以及比较自由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明代的赘婚已经朝着常态化发展,逐渐被社会认可。
1、明代社会风气逐渐开放,男女比例失调,促进了赘婚现象“遍地开花”
除了国家层面上,
社会风气的开放以及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也是明代赘婚发展的主要原因。
明代是一个社会风气较为开放的时期,从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以及宠物的饲养当中,都可以窥见这种开放的社会风气。而在开放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之下,
婚姻自由的观念也开始形成,
一些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开始受到冲击,因此赘婚现象也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
而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这种赘婚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长久的存在于古代封建社会当中,
如此,也就造成了社会上男多女少的情况,因此,在娶妻难度加大的社会之下,赘婚成为男子娶妻的重要途径。
大明王朝
2、延续了元代少数民族政权政策的明代,出台保护赘婚的政策
在明代的一些法律当中,都有提出关于赘婚的法令,并且这些法令都是
倾向于保护赘婿权利的
,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对于赘婚的支持和赘婿的保障,使得明代赘婚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明代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开放的赘婚政策,是因为其前朝元朝属于少数民族政权。元朝是一个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其思想文化有着极为大的开放性。因此在受到前朝开放思想的影响之下,
明代赘婚的法律法规也有了一定的开放性。
在《大明令》当中就有记载关于赘婿的地位和权利:“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
法律承认并抬高赘婿地位
上文中也曾提到,明代的国家政策对于赘婿的权利和地位是存在一定的保障的,具体可以从他们享有的权利以及赘婚的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说。
1、赘婿享有一定程度的财产继承权,也可以享有做官的权利
明代以前的赘婿是作为女家的一种附属品而存在,因此不可能享有财产继承权,也不可能去做官。但是在
明代官方法律当中,却有规定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和做官的权利。
赘婿悲惨地位
明代法律规定赘婿享有和继承人平分财产的权利。这是在封建社会当中,
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一些财产纠纷,而且从财产平分这一点来看,明代赘婿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
入仕,这是明代以前的赘婿想都不敢想的,但在明代法律的保障下,这却是一件可以实现的事情。 在《大明会典》当中就有记载这种赘婿做官的的权利,“景泰元年(1450 年)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余,悉不许于外郡入试。”
2、法律规定女家不能逐出赘婿再次嫁女,赘婿群体地位得到提升
对于赘婚双方来说,
一般都是女家享有更高的权利,可以随意休婿,
但是在明代法律的规定下,女家却不可以随意的逐出赘婿,这也体现了赘婿群体的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明代《大明律》当中明确规定了,
女家不可以逐出女婿之后再次嫁女。
这是在封建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赘婚有如此规定。这从侧面上证明了赘婿的法律地位上升。而且也体现了当时明代政府对于赘婚现象的接纳和接受,在法律层面上,
政府已经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赘婿地位和赘婚。
赘婿实际生活中过的“很惨”
虽说在法律地位上,赘婿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但实际上在民间生活当中,
赘婿的地位仍然没有改变,
地位低下是赘婿生活的常态。
1、赘婿实际承担义务繁多,且生活小心谨慎,地位低下
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
赘婿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很多,
而且大部分生活比较小心谨慎,地位比较低下,完全和法律层面上规定的所相反。
大喜之日
一般来说,赘婿在婚姻生活当中,
不仅要承担各种家庭琐碎劳动义务,还需要服侍家人
。实际上的赘婿地位,和封建社会女子地位并无差别。不仅要成为女家的免费劳动力,而且还需要承担各种家务,听取女家规定,服侍岳丈和岳母,
照顾妻家原夫的子女等等,甚至不能私自回家
。可以说,当时的赘婿的实际地位和“卖身为奴”并无差别,甚至丧失了基本的人格。
2、赘婿实际权力很低,只拥有财产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除了承担义务繁多之外,当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的财产继承权,在实际的赘婚生活当中,赘婿也是无法享有的。
大部分的赘婿,只享有财产管理权,但是并没有财产所有权。
照看妻家的产业和财产,是赘婿应尽的义务,但是赘婿却没有任何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赘婿在赘婚生活当中,其实只是充当一种免费的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角色。
从赘婿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层面上来看,
明代赘婿的实际地位远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
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去维护赘婚双方的权利平衡,但在社会生活当中,赘婿群体仍然是受到歧视的,仍然无法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长久的压迫和歧视,带来赘婿们的反抗
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层面上完全相反的赘婿地位,不仅
让明代赘婚政策名不副实
,而且由于社会的歧视严重,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对于明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毫无尊严
1、社会歧视赘婿现象频发,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不论明代政府在法律层面上采取了多少保护赘婿地位的措施,但是赘婿在社会上还是受到普遍歧视的。
在男子为尊的古代社会,男子主动愿意去当赘婿
,是会被社会瞧不起的。不仅仅是女家家族会歧视赘婿,连男子本家都要受到一定的歧视,在女家受到一定压迫的赘婿,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卫自己的权利,
包括实施暴力或者偷盗财产等等行为。
而这些行为,直接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于明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不利的影响。
2、较为直接的买卖关系,导致赘婚中双方关系不和谐
在赘婚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关系不和谐是一种常态,因为赘婚的成立条件本身就是一种交易。
双方的赘婚,实际上是一种明买明卖的婚姻关系。
大多数的女家选择赘婚,都只是为了延续香火和获得免费劳动力,而男子选择赘婚,自然也并不会是因为真爱,而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钱财或者财产。因此,这些赘婚的条件,也就暗示了双方不仅仅是一种婚姻关系,
而是一种更为直接的买卖关系
。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在赘婚生活当中,双方基本上没有什么情感联系,而直接导致了关系的不和谐。
再加上婚后财产的划分以及赘婿财产继承权的讨论和争论,使得当时的赘婚更像是某种经济交易,而不是婚姻关系。
因此,在赘婚生活当中,家庭关系不和谐是一种颇为常见的现象。
总结
受到国家政策和社会风气双重的影响,明代的赘婚现象非常常见。从明代赘婿的地位来看,明代赘婿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享有财产继承权和入仕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民间生活当中,
明代赘婿仍然逃离不了被当作免费劳动力和延续香火的工具的命运,地位十分低下。
这种现实情况和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也就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造成了赘婚双方的关系不和谐,也阻碍了明代社会的前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国婚姻史稿》
2、《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
3、《中国传统婚姻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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