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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民事诉讼开庭死者母亲:被告方称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标题:“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民事诉讼开庭 死者母亲:被告方称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月29日下午3点,备受关注的“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民事诉讼部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此前,受害人母亲李洁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以及其母亲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超过175万元。

李洁女儿

李洁告诉红星新闻,这次庭审两位被告——王某以及他母亲都没有参加,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应该追加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为第三被告,因为案件在学校发生,是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所以学校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

对此,李洁认为,被告方如果认为学校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可以单独起诉学校,而不是纠缠到这个案子中。“是否对学校提起诉讼是我的权利,不需要他们替我决定。就算学校有一定责任,也不会减轻他们的责任”。

此前李洁曾表示,事发至今,被告家属一直没有给她道过歉。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解释称,因为担心李洁情绪不稳定,所以一直没道歉。李洁认为,这是对方没有诚意的表现,“我一直在北京,如果他们想道歉完全可以找到我,甚至可以打电话,或者通过律师来说,但是都没有”。

红星新闻此前曾报道,2016年5月19日晚,李洁16岁的女儿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次日清晨,姚某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日,姚某的同学——17岁的王某投案自首。据王某交代,19日21点左右,在教室强行和姚某发生关系后,因为恐惧其会告知家长老师,扼其脖颈致其窒息死亡。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王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洁提供的《民事起诉书》显示,刑事审判时,原告李洁不想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因为不想拿女儿的生命以金钱来作衡量,只想让被告人获得应有处罚,并当庭明确表示,在刑事审判结束后,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得到法庭准许。

刑事审判后,李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李洁在《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法院判令两位被告——王某和他母亲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752990元。

李洁告诉红星新闻,因为被告方律师提出追加第三被告,所以今天该案只是进行了程序上的审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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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刘苹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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