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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令,都规定了些啥?

原标题:古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令,都规定了些啥?

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是今天才有的

早期社会人类就已经有意识

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规范大家的行为

保护我们的环境了

夏王朝

据史料记载,王朝时期大禹就发布过禁令,“春三月……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以成鱼鳖之长”,这种禁令颁布只是为了基本生活需求。

商王朝

到了王朝时期,领导们就开始关注人居环境了,城市的规模化形成必然有大量无处安放的垃圾,但当时可能没人敢随便乱倒的。法律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这个灰就是垃圾,大概意思就是,如果有市民将生活垃圾随便倾倒在街道上,那就打断他的手。

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管的更多了,山、林、湖泊......为此还专门设置了官员:山虞、林衡、川衡、泽虞等。当然配套的法令是必须有的,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规定如果有人不遵从不得填井、伐树等禁令,一律处死,并且天塌下来都不得赦免。

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的管子说“春辟勿时,苗足本......毋傅速”。意思大概跟我们熟知的孟子那篇经典文章差不多,不违背农时,粮食就吃不完;不用密孔网捕鱼,鱼鳖就吃不完;按照规定的时间砍伐树木,那么木材就用不完。谷物和鱼鳖若吃不完,林木若用不尽,人民的幸福感就会得到满足。

秦朝

对比夏、商、周时期,律中的规定更为周详,“春二月,......不夏月,......到七月......”,恨不得把每个时令能干的不能干的事情都规定了。

西汉初年

而到西汉建国初年的时候,大概受黄老思想的影响,统治集团高层崇尚无为而治。无为嘛,就是遵循自然规律。

隋唐时期

隋唐对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则更加成熟,措施也更加完善。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山林湖泊等生态资源本应属于全体公民享有,有人对其进行侵占与掠夺,那就“杖六十”。相比之下在街道或公共场所倒生活污水“杖七十”好像有点重哦。“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燃烧草木当肥料用,那就“笞五十”。

宋朝

宋朝时都城汴梁的人口已达百万之多,产生大量的生产生活垃圾。为此,宋朝设立了“街道司”专门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类似现在的环卫。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还对“违建”作了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复旧”。占街道违建除了打六十大棍,还得自己出钱恢复原样,不光肉疼还让你心疼,事实证明效果还是不错的。

这些立法构建

正是中国古人不断探索自然之后

总结出的合理与合法的有机结合

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人

对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的探索

从未停止

来源:环保科普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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