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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特烈:权势型性犯罪,受害者如何“自救”?

原标题:腓特烈:权势型性犯罪,受害者如何“自救”?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一切都关乎性,但唯独性不是,性关乎权力。”——《纸牌屋》

“一切都关乎性,但唯独性不是,性关乎权力。”——《纸牌屋》

马龙·白兰度、伍迪·艾伦、哈维·韦恩斯坦、威廉·“比尔”·考斯比、布莱恩·辛格……在历史上,曾经有无数响当当的名字和权势型性犯罪挂钩。

而近期,一位拥有“skr一词的推广者”、“大碗宽面的演唱者”、“bilibili鬼畜区的王者”等多重身份的知名加拿大华人,也因为一些网络爆料,被网民们贴上了“性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标签。

不仅如此,知名加拿大华人此次“网络事发”,甚至还在民间引起了不小的恐慌。

可能成为性犯罪受害者的女性们,自然产生了恐慌,她们担忧,如果自己碰上了同样的情况,侵犯自己的对方有权有势,自己却无依无靠,在被侵犯的第一时间,因为担惊受怕,自己不敢去举报对方;而真的有一天,自己终于可以下定决心,去举报对方的犯罪行为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体液、皮屑、毛发……等等,对方也将因此“逍遥法外”。

而一些成年男性们同样恐慌,他们担忧,如果一封只有聊天记录的“爆料信”,就能让一位权势、金钱都远胜于自己的知名加拿大华人“身败名裂”,那同样称得上“势单力薄”的自己,如果碰到了同样的情况,又该如何面对?即使对方是诬告,但泼上门的红油漆、大门口被刻上的“死”字可不认人啊!

无论正在担忧者的身份如何,想要避免这些“隐患”的出现,我们就需要了解,究竟什么是“权势型性犯罪”、这类犯罪在定罪上有何难度,又为何会有人以这类犯罪为名进行诬告,以及无论作为被犯罪者还是被诬告者,应如何对此进行举证等。

一、权势型性犯罪——定义、特征与现实存在

所谓权势型性犯罪,指的是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来自于某种权势的上下级乃至支配型关系,犯罪者通过利用此类上下级乃至支配型的关系(失去这种关系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的消极后果)对受害者进行胁迫,从而在违背受害者性自主的情况下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权势型性犯罪的“权势”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相对而言,其多见于以下关系之间:

1.尊亲属与卑亲属,特别是存在监护、抚养关系者;

2.工作中的上下级,特别是当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机会拥有唯一决定权或较高的决定权重者;

3.犯罪者对受害者的某项关涉到现实生活的重要资质/证照/生存所仰仗的资源等具有一锤定音的“生杀大权”的,如研究生导师对其所带的研究生等。

二、权势型性犯罪的刑侦难题

洛卡尔定律有云:“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物质转移现象。”这一定律也成了现代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之一。

正常情况下,性犯罪——这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别——无论是强奸还是猥亵,犯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物质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体液、皮屑、毛发等。所以只要受害者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则性犯罪的破案难度在各种犯罪中并不高。

然而,以上刑侦理论和技术仅限于那些受害人会毫不迟疑选择及时报警的一般性犯罪,对于权势型性犯罪很可能是没用的。

与绝大多数性犯罪依赖于暴力或受害者无法反抗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醉酒、熟睡、重病等)不同,权势型性犯罪主要利用胁迫,即“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1]作为进行强奸的主要手段,并没有“暴力相加”,因此,受害者身上很难发现被使用暴力的痕迹。

此外,权势型性犯罪所能制造的“威胁”后果是长期的,而不像暴力胁迫,只要犯罪者不对受害者产生人身控制时,相应威胁就能解除。

正因为权势型性犯罪“长期”的威胁效果,导致受害者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会出于各种顾虑而不去报案,并最终因为洗澡、清洁、更衣等原因导致证据灭失,从而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即使能通过交通记录、房间出入记录、监控等证明性行为确实存在,受害者在“权势”下不敢反抗的心里特征,又导致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把案件往通奸、一夜情、利益交换等方向引,这无疑进一步给相应的司法审判工作增加了困难。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曾发生过诸多涉嫌“权势型性犯罪”的丑闻事件,但大多数都“无果而终”。

日韩娱乐圈的一系列“虚实之间”的“权势型性犯罪”在所不论,我国港台地区也曾传出过所谓“大佬”强奸女艺人的消息。而好莱坞,更可能是权势型性犯罪的天堂,除了“做贼心虚”而“亡命天涯”的罗曼·波兰斯基外,好莱坞诸多涉嫌权势型性犯罪的丑闻及其当事人,最终都没有走到刑事审判的程序,即使走上这一程序被判刑者(如比尔·考斯比),最终也被宣布定罪不成立而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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