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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微信达成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

原标题:济南中院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 微信达成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

刘某租用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租赁协议。不久后,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去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确认已收到。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5000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000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000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后来,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遂跟酒店协商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这份协议,并以向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 法官说法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房屋租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无书面租赁协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则合同双方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了合同确认,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对租赁协议表示认可,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履行。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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