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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欠薪案引出惊天抢劫杀人案

原标题:一起欠薪案引出惊天抢劫杀人案

案情回放

时间:2019年3月19日

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抢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唐某余、唐某保、倪某三人采用驾驶小船尾随贴靠的方式登上被害人刘某、姜某夫妇二人驾驶的货船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2万余元,致二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唐某余另拒不支付2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3万余元。事发后,唐某余、唐某保被判处死刑,倪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三人均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唐某余、唐某保是堂兄弟,二人和倪某是表兄弟,因为是亲属关系,年龄相差不大,三人从小就一起玩耍。成年后,三人曾从老家江苏兴化到浙江桐乡一带开船跑运输。因未赚到钱,三人于1998年返回兴化,分别做起了木工、泥工和油漆工。

急切希望发财致富的唐某余、唐某保动起了歪心思。“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两人找到倪某,说服他一起入伙发财,而发财的方法就是抢劫!因为三人都有开船的经历,知道空船里一般都有卖出货物之后的钱财,并且很多货船都是夫妻二人驾驶,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对付一对夫妇绰绰有余。考虑到倪某偏瘦弱,三人商定由倪某控制女船主,而男船主则由唐某余、唐某保控制。

1998年8月26日,三人从兴化乘车200余公里,来到曾经工作生活过的苏州市吴江区,决定按计划行事。

当晚,三人在河边偷了一条3吨重的水泥挂机船,在夜色的掩护下一路向南开往桐乡方向,中间还偷了其他船上的柴油。8月28日夜,三人驾驶小船来到桐乡市白马塘水域,三人曾意图抢劫两条船,因为船上人多,未能成功。倪某有些害怕,想放弃,唐某保、唐某余劝阻道:“来都来了,还是要抢的。”

深夜时,被害人刘某夫妇的船进入了他们的视线,三人驾驶着小船悄悄地靠了上去。“抢劫!”唐某保上船后一声吼叫,本想将夫妻二人吓唬住,但男女船主没有束手就擒,男船主拿起了菜刀,女船主跑出船舱呼喊。混乱中,唐某余拿到一个铝锅,唐某保手被划伤,但还是夺下了男船主的菜刀,两人疯狂地朝男船主的头上、身上击打,男船主倒在血泊之中。此时的倪某奔向女船主,将女船主按倒在船舷边,唐某余听到女船主呼喊后,又跑过来击打女船主。三人将男女船主捆绑,并抬到了睡舱,最终造成二名被害人死亡。三人在睡舱的棉被里找到1.2万元后,弃船上岸并进行了分赃。

20多年过去了,除了唐某保、倪某手上的伤疤以外,好像这起惊天抢劫杀人案什么也没有留下。三人均结婚生子,其中唐某余还成了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后,提取了现场的指纹、血迹,并苦苦追寻着痕迹的“主人”,从未放弃。

2016年11月,因为经营失败,唐某余拖欠2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并逃到上海。在得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指纹等信息也被采集并录入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库中。12月28日,公安机关通过远程指纹比对系统,锁定了案发船上提取到的一枚指纹的遗留者——唐某余后,抓捕行动马上开始,三人先后在上海、宁波被抓获。20年前的特大抢劫案终于真相大白。

2018年8月10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州中院经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环节,于2019年3月19日进行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三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似早有预料

3月19日上午9时30分,“现在开庭!”庄严的法槌声敲响,三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旁听席上传来了哭泣声,“下面对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抢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宣判……”

湖州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三人作案时的手段极其残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唐某余、唐某保死刑,判处倪某无期徒刑。在审判长宣判后,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表情木然,被告人倪某尽力压抑着自己的哭泣,三人对判决结果似乎早就有所预料。

此案是否为入户抢劫

“我们抢劫时,船只还在行驶状态,所以不属于入户抢劫。”庭审时倪某辩解。辩护人也提出,被害人的船只是拉砖头的营运船只,并且抢劫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驾驶室内,认为此案不属入户抢劫。

公诉人认为,被害人女儿、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夫妻常年在外开船,平时以船为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船上有生活起居用品,属于家庭生活使用,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抢劫致人死亡和入户抢劫两个量刑加重情节,建议依法严惩。

对于双方就该问题的争议,宣判时,法庭予以了重点回应:

“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被抢劫船只系被害人刘某、姜某夫妇家庭生活使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符合‘户’的特征,三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进入被害人船只进行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

湖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结伙抢劫作案,三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稍轻,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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