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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航空灯标

原标题:机场航空灯标

应用

1 准备夜间使用的每个机场,在运行需要的场合必须设置机场灯标或识别灯标。

2 运行要求的确定必须考虑使用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的要求、机场的特征与其周围环境对比的明显性以及有助于确定机场位置的其他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等因素。

机场灯标

1.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如果存在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时必须设置机场灯标:

a) 飞机主要以目视方式飞行;

b) 经常出现低能见度;或

c) 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难以从空中确定机场位置。

2. 位置

机场灯标必须设在机场内或机场邻近环境背景亮度低的地方。

建议:灯标的位置应选择得使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中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3.特性

场灯标必须显示有色与白色交替的闪光或仅显示白色的闪光。总的闪光频率必须为每分钟 20 次至 30次。在使用有色闪光的场合,陆地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必须为绿色,水上机场灯标发出的有色闪光必须为黄色。水陆两用机场如用有色闪光,必须根据机场的哪一部分是主要设施来确定闪光的颜色。

灯标发出的灯光必须在所有的方位角都能看得到。灯光的垂直分布必须从不大于 1º 的仰角向上扩展到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而且闪光的有效光强必须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 10 倍。

识别灯标

1. 应用

供夜间使用而且从空中用其他方法不易识别的机场,必须设置识别灯标。

2. 位置

识别灯标必须设在机场内的低环境背景亮度的地区。

建议:灯标的位置应使灯标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并对进近着陆的驾驶员不产生眩光。

3. 特性

3.1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必须在所有方位角上显示。灯光的垂直分布必须从不大于 1º 的仰角向上扩展至由有关当局确定的足以在准备使用灯标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导的仰角,而且闪光的有效光强必须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环境背景亮度的地点,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 10 倍。

3.2 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必须显示绿色闪光,而水上机场的识别灯标则必须显示黄色闪光。 3.3 识别字母必须以国际莫尔斯电码传送。

3.4 建议:传送速度应为每分钟 6 至 8 个字,相应的莫尔斯电码中“点”的持续时间为每个“点”0.15 秒至 0.2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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