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原标题:包头市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精神,现将包头市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时间
(一)劳务派遣单位申报:2021年7月2日——7月31日。
(二)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7月2日——8月31日。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21年7月2日——8月31日。
(四)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制审核,强制审核数据推送时间:9月1日——9月30日
(五)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审核确认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主管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 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网址http://www.nmgcjrjybzj.org.cn/ ,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发送本单位信息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该表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2、上一年度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截屏加盖公章、上一年度用人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二)残联审核。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到所在地残联审核点进行申报审核。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20年度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4、2020年度从业残疾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5、2020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效凭证包含残疾职工页或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截屏、上一年度用人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加盖公章。
四、法律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如有在职职工人数差错,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包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五、减免政策
为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残保金征收政策做了以下完善: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派遣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
六、奖励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对安置应届高校毕业残疾人(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三)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对推荐残疾人成功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机构,按每安置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
七、减免申报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八、审核地址
包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大厅(包头市青山区纺织道12号)
九、审核范围
稀土高新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旗县区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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