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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哈同去世后,他的后辈为争夺财产,竟打了16年官司

原标题:大富翁哈同去世后,他的后辈为争夺财产,竟打了16年官司

上海著名房产大亨哈同去世后,其所留巨额资产也亟待继承。也正是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哈同的亲人们几乎“打成一片”,将遗产官司整整打了16年之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哈同的遗产最终又会被如何分配?如果您想知道,就让小编来为您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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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末期,上海地区涌现出了一位著名的房地产大亨,他就是哈同。哈同于1851年出生于巴格达,在5岁时随父母迁居印度孟买,并在当地加入了英国国籍,成为了一名英国人。1872年,哈同抱着来东方淘金的想法,只身辗转从香港来到上海,进入沙逊洋行供职,后又升任为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

1901年,哈同脱离沙逊洋行,开始独立创办属于自己的哈同洋行专营房地产,并在开发经营南京路时获得了巨大成功,当时南京路中有接近44%的地产属于哈同本人。除此之外,哈同还花费70万两银元,在静安寺路购地300亩,兴建了一座上海最大的私人花园——爱俪园,成为了上海地界最重要的地标式建筑。哈同的豪富,令当时的上海人为之侧目,他几乎成为了在华商人富豪中的典范人物。

可即便家财万贯,哈同也同样难以逃脱生老病死。在1931年6月19日,哈同在爱俪园病故,身后留下土地450余亩,房屋1200余幢,面积达到了30万平方米左右。为了能够妥善处理遗产,哈同委托英国驻华法庭鉴证,订立了一份遗嘱。

遗嘱内容规定,如果哈同死后7天之内,自己的妻子罗迦陵还活于世间,则妻子将会继承全部遗产。否则的话,遗产将会归遗嘱执行人管理,并由遗嘱执行人将哈同的养子们抚育成人,再按照遗嘱规定将遗产分割给他们。遗产分割的详细内容,是在扣除其他款项后,将剩余遗产的70%分给养子大卫·乔治·哈同,另外30%分给罗弼·维多·哈同。

可令人想不到的是,就在哈同死后不久,死者生活在国外的哈同直系亲属们,便听到了他的死讯,于是派遣哈同的堂兄弟爱士拉·阿道尔·哈同来到中国上海,向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哈同的全部遗产。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外国法律,在丈夫死后,其遗产应该首先分配给其子女,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则必须要分给直系亲属,而妻子却没有任何权利得到遗产。

英国驻沪最高法庭受理了此案,在法官看来,哈同虽然是其本人已经加入英国国籍,是受到英国政府保护的公民,所以按照英国法律规定而言,哈同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宣布将遗产全部判给罗迦陵。

1937年9月30日,病重在身的罗迦陵深知自己命不久矣,于是她又做出了一个与丈夫相同的决定,即订立遗嘱。为了区别于以前的哈同遗嘱,罗迦陵的遗嘱又被称为是“第二遗嘱”。该项遗嘱内容拟定的极为详细,在遗嘱中,罗迦陵对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除了其本人与哈同的养子之外,哈同家原来的仆人、管家、职工,也都在接纳遗产之列,仅仅是她宠爱的管家姬觉弥,便得到了价值400万元的遗产分配。

罗迦陵的遗嘱虽然被公布于世,却被哈同的外籍子女们认为是假冒的赝品。在他们看来,罗迦陵的遗嘱,很可能是中国养子们伙同管家、仆人一起伪造的,因为该遗嘱的最早发现人正是罗迦陵的中国养子。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以至于双方不惜为此对簿公堂,各自请出辩护律师打这场遗产官司。

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师公馆的策划下,哈同的外籍养子与中国养子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在这份协议中承认哈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确定其他遗嘱的无效性。作为回报,哈同的外籍养子将会分给中国养子一部分遗产。不过,这场官司虽然暂时有所平息,但由于抗战的因素,导致履行阶段受到影响,协议尚未完全执行。

至抗战结束后,哈同的中国籍养子们再度发表声明,称此前的协议不生效,因为该协议的签订,源于他们受到了人身威胁,哈同遗产案再度陷入风波。直至最后,上海名人杜月笙、吴国桢、潘公展等人出面斡旋调解,最终令原被告双方再度达成了协议,承认哈同遗嘱的合法性,并按照以前的规定,由哈同的外籍养子支付给中国养子一大笔遗产所得。

至1947年5月,在各方人士的见证之下,上海地方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宣布此案结案。至此,长达16年的哈同遗产继承案算是尘埃落定,为后人留下了一个曲折而又传奇的故事。

古人云:“美色迷人眼,财帛动人心”,亲属之间因为财产分配而反目成仇的案例,可谓比比皆是。究竟是亲情重要还是财产重要?想必在这场16年的官司里,我们已经找到了答案,至于双方孰对孰错?想必诸位读者心中自有公论。

文澜海润工作室主编文秀才,本文撰写:特约历史撰稿人:常山赵子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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