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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儿童与老人的特殊保护:7岁以下80岁以上,虽有罪不加刑!

原标题:古代对儿童与老人的特殊保护:7岁以下80岁以上,虽有罪不加刑!

古代的弱势群体保护:儿童7岁以下老人80岁以上,虽有罪不加刑!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而,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矜老恤幼”的历史传统。《尚书大传》云:“老弱不受刑,故老而受刑谓之悖,弱者受刑谓之克。”受这一思想影响,古代皇帝为了施行仁政,经常下令对于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

汉代戴圣所辑的《礼记·曲礼篇》中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说,八、九十岁的长者与七岁以下的幼童,即使是犯了罪,也可以不受刑罚。比如汉景帝就曾下诏:“八岁以下犯罪者,宽大处理,不必用刑具和囚禁。”汉成帝也在鸿嘉元年颁布诏令:“不满七岁的儿童触犯死刑,要向廷尉(汉代最高司法长官)报告,可以减免死刑。”

此后,历朝历代对于老人、妇女、小孩、残疾人犯罪往往会网开一面。就算是因受十恶之首的“谋反”大罪牵连,这些群体也往往只是被发配边疆而已,不会被真正处以死刑。

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立法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作了详尽、系统的规定。《唐律疏议》规定:十五岁以下的儿童,触犯流刑以下罪名,用钱赎刑。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样的重罪(这些罪名重于流刑,次于死刑,要在指定地点服苦役),虽然不可以用钱赎刑,但也不必服苦役,只需服刑。十岁以下的儿童,触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奏请皇帝裁决。七岁以下的儿童,虽犯死罪,也不处以刑罚。

上述条款归纳一下,就会看得更明白:

10岁以上,15岁以下,若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行,唐朝把罪行分五个等级,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只要你不是犯了死罪,比如像谋反,杀人等……可以用金钱来保释。

8岁到10岁,如果犯了偷盗或者是伤人,可以用金钱减免保释。但如果是犯了杀人,谋逆之事,是否减免,需上请皇帝亲自裁决。

7岁以下的儿童,犯了死罪,不加刑。这个年纪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死罪也是如此,但是有一种情况会受到惩罚,那就是父、祖辈们如果犯了谋逆之罪,作为后代子孙会受到牵连,无法免除罪行,子孙仍当配没,顾名思义就是发配为奴隶。

到清朝以后,统治者发现一味地恤幼并不能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于是开始尝试将法网收严。但是,由于历史局限,也并没能寻找到最适合的方式,在罪与罚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多方都满意的平衡点来。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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