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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男子被狗咬伤下体缝了30多针,女犬主该如何赔偿?

原标题:周蓬安:男子被狗咬伤下体缝了30多针,女犬主该如何赔偿?

男子被狗咬伤下体缝了30多针,女犬主该如何赔偿?

5月31日晚7时,湖北省宜昌市男子向先生在小区遛博美犬,突然一条大黑狗蹿出来,先咬伤了博美犬,后咬伤了向先生的下体。6月4日,向先生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这都第四天了,黑狗主人还没露面,医药费都是我自己垫的。”(6月6日《澎湃新闻》)

6月5日报道这一“狗咬人”事件的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还曾配发了一段监控视频。从监控画面上看,向先生用狗链牵着一条小型宠物狗在路上走,至少在“遛狗”时属于守法养狗。而那位穿黑色长裙的女子,身边跟着一条大黑狗和两条小狗,大黑狗的个头还蛮大,且都没有栓狗链,显然属违规“遛狗”且违规养狗。而正是她违规“遛狗”,造成了此次“狗咬人”事故的发生。

一个美女带着三条狗“遛弯”,其中一条大狗咬伤了一名成年男子的下体,这简直就是小说上复仇的情节。可事实上,这两人并无感情纠葛,也没有其它纠纷。如今被咬的向先生已在医院治疗了4天(4日),交了1万多元医药费,大黑狗的主人仍未露面,说明他俩此前并不认识,也就无冤无仇。向先生被穿黑色长裙女子家养的大黑狗咬伤下体,纯属偶然事件。

网上有句流行语叫“遛狗不牵绳,等于狗遛狗”。这句流行语虽然明显对违规养犬人不尊重,但所要表达的意思,无非是对不顾他人安全,不文明养狗行为的极端鄙视。因此,这句内容粗俗的流行语,虽然显得不够文明,而且被骂的“爱狗人士”非常多,但也未见有人在网上公开回怼过。这也说明不文明养狗者,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道德。

从“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向先生才脱离生命危险,但阴囊严重撕裂,缝了30多针”来判断,向先生算是从“鬼门关”走了一回。我就在想,如果向先生未能从“鬼门关”走回来,狗主无疑涉嫌“过失杀人罪”或者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肯定会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且在监控的帮助下,已将犬主缉拿归案,而不是在事发四天之后,犬主竟然不照面,也不支付医药费。难道违规养狗、遛狗,结果狗咬伤了他人,真的不需要负责任?

该犬主想必是与绝大多数“狗奴”一个臭德性。一般“狗奴”们养的狗可以恶狠狠地对你吠,甚至可以咬你,你若对狗还击,就像是打了他、骂了他本人,因此不依不饶,你的“块头”如果明显比他小,他甚至会对你动粗。反过来,“狗奴”养的狗一旦咬伤了人,尤其是将对方咬得够狠,他们立马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将狗丢在大街上,这恐怕也是造成“流浪狗”满街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向先生算是福大命大,非常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下体遭受如此严重的损伤,还无法预测能恢复到何种程度。这对于一个成熟男人来说,其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甚至是相当严重的。

昨天上午,也是事发第七天,我再读该新闻后在微博留言:我是充分相信,宜昌市公安局有足够的能力找到狗主人,并追究女犬主的法律责任。此外,希望宜昌市司法机关,能依法支持受害人向女犬主索要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当然,向先生被狗咬伤下体缝了30多针,如果出院后影响正常的性功能,我都不知道该女犬主该如何赔偿向先生了?

《澎湃新闻》昨晚报道称,据悉,宜昌市西陵区警方已找到了狗主人,正在协调处理。

看到“正在协调处理”,我是感到相当惊讶!难道还不应该对肇事并逃逸的女犬主采取强制措施?我想问一问宜昌市公安局领导,就目前而言,狗主人是不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因为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及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均构成人体轻伤之规定,向先生应该“大概率”构成轻伤,甚至有可能构成重伤了。

这就让我想起一个罪名,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女犬主明知自己的大黑狗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不套狗链在公共场合“遛狗”会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却采取了主观放任态度。这种主观放任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均对向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而犬只在公共场合咬人致伤、致死,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我想提醒当地警方的是,如果不规范养狗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甚至重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就太可怕了。或许正因为司法或现有法律对违规养狗行为的过分宽容,才导致如今席卷全国的严重“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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