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趣闻 > 社会万象 > \

一个投诉电话牵出3700万元售假案……

原标题:一个投诉电话牵出3700万元售假案 ……

“我怀疑在网上买的化妆品是假冒产品!”一个投诉电话,牵出藏身闹市中心的售假窝点,执法部门在现场查获的“山寨”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涉案价值达3700多万元。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涉及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诉讼进行公开审理,售假者不仅获刑10年,还吃2500万元“巨额罚单”。

一个投诉电话,牵出藏身闹市中心的售假窝点

英德市某商贸中心是英德市较为出名的写字楼,周边商业成熟,物流、餐饮配套齐全,商业气氛浓厚。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销售窝点会藏身在这里。

“我在网上购买的发货地为英德市英城街道某商贸大厦的某品牌美乳霜怀疑是假冒产品!”2015年11月27日,一个来自12345热线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立马让原英德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绷紧了神经,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上述销售点进行前期摸查。经查证,该群众投诉的美乳霜是从该销售点售出,并且是假冒伪劣化妆品。

随后,原英德食药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英德市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多个品种、多个批次的化妆品,在现场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货值高达3700多万元);扣押了涉案电脑主机9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涉案物品一批。

销售不合格化妆品,主嫌获刑10年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军等人以受让他人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资经营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2015年初,林某军因涉嫌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而两次被广州市的执法部门查处。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军等人将化妆品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某商贸大厦,并招揽、组织人员通过各个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化妆品。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由英德市食药监局抽样的某品牌排毒焕颜面膜等8批次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其余95批次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英德市公安局立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林某军进行立案侦查。原英德市食药监局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计算出这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货值达1000多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军辩称,其在网上是通过某公司进行销售,这八款不合格产品的其中七款他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剩余一款是不确定是否合格产品,因为既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又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显示,2014年10月24日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根据某公司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某品牌身体乳的菌落总数、霉菌2个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并将检测报告快递给林某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军的供述,该八种产品事实上均是由A公司生产,但在生产该八种产品时A公司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的相关资质,故而租用了B公司的生产资质,即A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生产了涉案的八种不合格产品。本案现场查获的某品牌身体乳与2014年10月24日广州微生物检测中心检测的身体乳为同一批次产品。林某军在明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情况(2014年检验已不合格)近一年后,还将涉案产品在各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的金额也应按照八种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值进行认定。

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严打侵权假冒,售假者吃2500万元“巨额罚单”

对查获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113批次,公安部门对当中8 批次为不合格产品立案侦查,林某军也因此获相应的刑事处罚,那其余批次的假冒伪劣化妆品该如何进行处罚?

原英德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某品牌的排毒焕颜面膜、泥白深层美白保湿乳、按摩霜、吸斑霜等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之外的其余(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95批次)涉案化妆品,应该以林某军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涉案产品标注生产公司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相关生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相关化妆品生产商均表示未生产过涉案95批次化妆品,且林某军未能提供其合法生产的来源资料,证实英德市公安局未作立案处理的化妆品均为“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综合销售点在各网络销售平台的标价并经销售点的工作人员确认,证实前述涉案伪劣化妆品的货值为2629.5万元。

从现场查处情况和后期侦查发现,林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原英德食药监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7年8月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间化妆品厂的46个品种共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500万元。林某军不服,诉至法院。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清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某军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资料,原英德食药监局结合网络销售平台和标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理解“商品货值金额”的含义,核算出涉案95批次化妆品的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2600多万元。经审查,林某军的涉案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因此,该局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情形,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林某军处以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2500万元罚款,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不予调整。

本案中,林某军在广州市经营销售化妆品时,已被广州市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过,但其仍然将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再次进行网络销售,属于再犯行为。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大部分是直接涂擦于人体表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危害性大。而林某军明知涉案化妆品是由不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仍在网络平台上大肆销售,已严重妨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英德食药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林某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叶美彤 通讯员 李俊杰 陈桂清 雷卫华

编辑 张紫灵

显示全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