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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三星Note7炸机案机主:不服维持原判将申诉

原标题:对话三星Note 7炸机案机主:不服维持原判将申诉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回某某(以下称老回)诉三星中国欺诈”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老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即便三星在处理中国大陆地区Note7手机电池质量问题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故意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隐瞒产品重要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满足上诉人所主张的欺诈法律要见。

2016年10月,作为被公开报道的国内三星Note 7第四起爆炸事故当事人,老回曾接受了Bianews的采访,当时距离事故发生过去了二十多天,期间,老回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对燃烧原因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

带着检验报告,老回多次前往三星中国总部维权,但事件仍未获得妥善处理。

2016年8月,三星Galaxy Note7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多起自燃事件,9月初,该公司公告称自燃因采用的SDI电池存在隐患,将就此进行换机。而9月1日发售的中国国行版本由于采用的是ATL电池供应商,不在此次更换范畴,中国消费者可放心购买。

由于购买手机并发生自燃是在三星9月发布公告后,老回认为三星公司的声明构成欺诈。于是他于2016年11月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星中国就欺诈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三倍购机款17964元及因爆炸损毁的笔记本电脑等。

几经周折,2017年11月23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三星中国公司自认手机自燃是由于产品缺陷所引起,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认同三星对原告或消费者存在欺诈。

尽管三星于2016年10月11日,宣布在中国区召回全部Note 7手机并给予小额补偿,但仍未提手机本身的安全问题。“三星不在意消费者的想法”,对其维权搪塞、回避的态度让老回认为这不是结束。

一审庭审结束,审判长最终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老回仍然大声喊道:不谈。老回继续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没有改变。

在老回的微博和知乎中,有不少关注者,有人质疑老回的维权行为,也有人为他加油,称从老回这里“学到试着遇事不怕事,维护自己的权益”。

尽管在Note 7之后,三星产品爆炸事件不算太多,但老回的维权,至今用了近三年的时间,他在这期间不时收集国内外三星“炸机”的各种事故报道,他的微博、知乎账号也收到过同样遭遇“炸机”事故的三星手机消费者的求助与爆料。

老回甚至搭建了一个网站,收录一百多起三星“炸机”事件。

接到二审判决书的pdf文件后,正坐在出租车上的老回看到判决结果,感到愤怒,“就像变成了喷火的巨龙,烧毁街上所有的一切。”他认为这样的结果让他无法信服,他将继续申诉。

“我可以接受消费者维权系统不够完善,但是我不可以接受一直不完善下去。”

近日,Bianews再次联系到老回,以下是部分采访实录:

Bianews:二审双方提供了怎样的更新证据?你表示会继续申诉,是认为这个案件还有增加新证据证明双方立场的余地和可能吗?

老回:二审我们提出的一些东西,首先没有做过公证,是头一天晚上在网上搜集,然后早上才拿给律师,让律师去整理,然后交给法庭的。一审的判决给了我灵感,我才顺着这个路子去找个中国其他地区的证据。

其中包括,三星称9月1日后在中国正式发布的Note 7都用ATL电池。但事实上直到9月11日还是9月14日,ATL电池许可证才在台湾FCC报备。

在这之前,台湾地区是不可能合法销售配备ATL电池的手机的。而且台湾地区召回是从9月3日开始的,9月1日2日还在卖配备SDI电池的手机。没有证据证明三星公告后电池是安全的。

还有香港在9月6日左右销售出ATL电池的手机发生事故,机主找到卖手机的地方,店员直接把机器给退了。香港苹果日报去采访三星时,三星说相信这是个案,会详细检验。

这意味着三星知道这件事,且暂时没有办法保障安全性的情况下,就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布了采用不一样的电池供应商就可以放心购买安全承诺,知道ATL电池无法保证安全后,依然在9月14日发布没有细节披露的公告,这对我来说构成欺诈。

关于证明事故手机使用的电池究竟是否存在隐患的问题在一审被搁置,二审三星方面提供了一份据称从生产线获得的,超过19万台在中国国内生产,9月1日后在国内销售的,包涵手机序列号等信息的存档文件,称据此可证明哪些手机使用了ATL电池,但这个在法庭上没有办法全部显示出来,看文件属性,修改日期是2018年4月18日,2016年10月份已停产的产品,生产数据在2018年4月份还修改过。我认为可以完全否掉它的真实性。

Bianews:三星这个证据法庭最终有采纳吗?

老回:没有。

Bianews:庭审结束后三星有就补偿主动联系你或者与你沟通吗?你如何回应的?

老回:完全没有。

Bianews:从炸机到现在,诉求和维权的心态有什么样的变化?对于维权过程中的种种碰壁,沟通和判决结果,会觉得意外吗?还是是有预料的?

老回:依然会觉得很恶心。我从来都不觉得意外,我清楚得很,只不过是不甘心,我能做的就是把所有证据准备得非常完备,看事件发展。很感谢之前消费者维权被坑骗的例子,所以我不跟三星私下谈赔偿,避免这种事情出现。

Bianews:除了炸机事件,维权这三年也会关注三星本身的研发技术发展、作为外资企业给国内带来的经济贡献吗?对这些,你是否认可?你认为这与你维权有关联吗?或者说会影响到维权心态吗?

老回:我不关注,有人会给我发一些三星做慈善的新闻之类的,我不看。本身我也不觉得这些技术厉害到哪去,因为他“厉害”起来的过程是不道德的,比如三星工读生事件等等。我在买Note 7之前认为这可能是一个企业成长必须经历的,但后来从他对消费者的态度,处理事件的态度来看,我觉得它(三星)是故意的,是一种歧视。

有个非常好笑的事情是,今年s系列发布,还挺好卖的,但黑色不热销,彩色出现短暂缺货,我想这个事情是因为什么,当年买高端手机的人主要是商务人士,不好拿太“跳”的颜色,但现在三星有大量20岁以下消费者,他们认为自己是品味独特,能欣赏先进技术,非常时尚。

Bianews:维权近三年,在你看来,网友们对你个人及整个事件关注度有什么变化?

老回:“火箭往下开”的感觉,但我可以接受,这很正常,我不失望,因为很多人觉得这么个事儿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很多人是不小心忘了,但他之后看着事情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时候,会觉得自己遗忘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因为本来他可以一起参与,我希望这个事情可以在中国的法律内解决,达成法律的促进。

Bianews:这三年,在你的观察里,三星方(包括客服、销售、产品、对外公关等)是否因此作出了任何改变?

老回:没有任何改变。

Bianews:三年的生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吗?家人女友朋友的态度还是像之前一样支持理解吗?维权三年,有没有一路关注你并跟你保持沟通交流的网友?他们给了你怎样的支持或者激励?

老回:这么久了他们(家人等)已经不过问了。

我在维权过程中最有成就感的,不是看到三星销量下跌,他们如何头大,而是看到有人告诉我说,“因为我看到你怼三星,所以我在遇到事情时,也把他顶回去了,而且我赢了。”

很多时候他们打个工商举报电话就给退了。我觉得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是在看我能不能把这个事情做下去。

(有网友就老回维权行为发微博称老回是榜样)

Bianews:占据了个人生活这么长的时间值得吗?你怎么衡量自己的付出?

老回:我是自由职业,平常很自由,把维权和正事区分开就行了,我平常在家撸猫的时间都比针对三星的时间多。如果因为我“怼”完三星后,其他人不用再经历这些事儿,我不就存在感很大了。

Bianews:此前与你联系的其他事故机机主还有联系吗,他们对三星还有什么样的关注?

老回:偶尔联系,但不会谈及三星这个事情,会闲聊,他们大多该干吗干嘛去了。

Bianews:为什么想到搭建网站?日常花多少精力在网站上呢?

老回:没花多少精力,就是在微博搜索到这些事件就留存下来,会核实来源,但一般也不联系机主,因为过去很长时间了,不想打扰。

搭网站是怕这些故事被遗忘,因为我看到有的机主在微博上抱怨炸机,没有媒体关注,三星也一直不解决。有的联系三星售后一直被拖着,只能吃瘪。

Bianews:很多人包括三星认为你是过度维权,你怎么看?你如何定义“维权尺度”?

老回:我认为所谓过度维权就是放屁,我手机炸了第一时间跟三星沟通,三星不同意赔偿因为炸机损坏的电脑,也不同意监测时我在场。这个事故我于情于理有义务跟大家公告,我当时跟他们说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这东西完全不是一个低概率事件。如果不愿意停售也有义务公告,收到这起事故的报告,并正在积极开展调查,但他什么都没做。反倒在29日没检测我的手机情况下,再次发了公告说承诺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Bianews:下一步准备申诉,对案件重审有信心吗?

老回:我有信心,律师建议我不要对申诉抱有太高期待,但我依然坚信。

对于二审结果,老回的代理律师林翔也表示无法信服,他对二审不认定三星存在欺诈的三点主权观点提出质疑:

(1)三星对于国内NOTE7的处理符合“一般商业管理模式”;

当双重标准、区别对待、用消费者安全来豪赌成为“一般商业管理模式”,中国消费者还有救吗?

(2)老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星是明知用ATL电池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发售;

老回作为一介消费者,如何能有证据证明三星“明知”,万一真有“明知”的证据,也是三星的高度商业机密,拿出来也是犯罪;三星关于国行使用ATL电池的证据在一审都没有被采信,二审如何认定三星卖给老回的就是ATL电池的手机?

(3)国家机关没有就NOTE7的问题处罚三星。

如果认定欺诈要以国家机关的处罚为前提,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修改了,以后但凡国家机关没有处罚的,消费者就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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