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趣闻 > 社会万象 > \

潍坊农商银行某支行长获刑2年指使多人“组团”骗贷1100万

原标题:潍坊农商银行某支行长获刑2年 指使多人“组团”骗贷1100万

和讯银行消息 2017年1月,崔某买高铁票时发现限乘,查询后才知道被潍坊农商银行起诉,已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崔某表示,“查询得知办的贷款是170万元,什么时间给我放的款,怎么放的我都不知道。”

那么,崔某所办理的贷款到底是怎么回事?潍坊农商银行是否知情?

日前,这起银行员工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因涉嫌犯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2017年3月,潍坊农商银行廿里堡支行原行长邱某、轻纺城(600790)支行原副行长李某甲被刑事拘留。

支行长指使多人“组团”骗贷供自己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该社客户经理。

2012年8月, 邱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筹集资金自己使用,先后找到赵某、李某乙,让该二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资料,冒充钢材经营业户,顶名为其贷款。

后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与崔某、周某甲、张某甲、刘永德(均另案处理)

组成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商户信用联盟,向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

在该贷款评级授信调查核实工作中, 邱某指使贷款具体经办人李某甲不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在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钢材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即撰写内容虚假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将该六人评为AA级,分别授信200万元,期限2年的调查意见。

同年8月10日,邱某作为信用社主任先后在《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业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向赵某发放贷款170万元、向李某乙发放贷款160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90万元、向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每人发放贷款200万元, 共计1120万元。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准贷款后,两年内多次向上述贷款人发放贷款。其中, 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的贷款占有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于是,这才有了文中开头崔某买高铁票发现被限乘的一幕。

不按规定核实信息 违法发放贷款

案发后,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邱某、李某甲工作履历, 证实邱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任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长。2015年11月至今待岗;

李某甲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在潍坊农商行廿里堡支行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现任潍坊农商行轻纺城支行副行长。

据邱某供述,其在贷款签字或审查中大体都看过,调查报告是客户经理拿给其的,其看了看就签字了,其不知道是谁写的,真实性是听客户经理说的。其不知道调查报告中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及盈利能力状况、申请授信原因、担保情况、还款能力分析是否真实。

对于崔某的这笔170万元贷款,邱某表示,2012年8、9月份,崔某的贷款发放后,其又借了崔某的贷款。购销合同是崔某自己准备的,调查报告是李某甲打的,其觉得内容是真实的,其没有参与制作该调查报告。

根据潍坊农商银行贷款审批发放的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前,贷款业务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借款的信用等级从而确定授信额度。

银行两员工获刑 损失亦无法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李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于刑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另据判决书显示,由于违法放贷,截止案发,潍坊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收回赵某贷款本金150万元,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为由,终结执行程序。

资料显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由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合寒亭区的4家信用合作联社改制重组而成,注册资本26.77亿元。

显示全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