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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大儿子撞死人小儿子寻衅滋事,他贪污钱财!广东某书记终于伏法!

原标题:该!大儿子撞死人小儿子寻衅滋事,他贪污钱财!广东某书记终于伏法!

2018年4月5日,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东浮山村发生涉嫌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一时间“书记儿子开车撞死人”的舆论传得沸沸扬扬。目前,东浮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镇文一案已经由潮南法院依法判决。而朱镇文长子朱某彬涉嫌故意杀人、次子朱某佳涉嫌寻衅滋事,也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8年4月5日,潮南区仙城镇东浮山村发生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事件起因是东浮山村个别村民对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朱镇文不满,为引起其他村民关注,罗某川等几名村民于当天上午在该村幼儿园门前路边处拉横幅。

朱镇文的长子朱某彬在网上看到相关视频后,赶至现场,与在现场的罗某川等人发生口角冲突。朱镇文的次子朱某佳随后也赶到现场后用脚踢罗某川等人。双方冲突升级后,朱某彬驾车撞向罗某川及罗某雄等人后逃离现场。事件导致罗某川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罗某雄、罗某荣受伤。

接报后,有关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处置,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依规处置村民反映的诉求。慑于公安机关的压力,朱某彬、朱某佳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潮南区纪委监委就陆续收到检举控告朱镇文的信件,按属地转交仙城镇纪委调查,并按照实名举报办理。

事情发生后,潮南区纪委监委成立仙城镇东浮山0405案件调查小组介入调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朱镇文私卖土地、贪污、占用农田地等问题进行全面彻查。经初步核查,发现朱镇文存在多个违法违纪问题,随后,潮南纪委监委对朱镇文党纪立案审查、监察立案调查,并报经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4月1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组历经80多天的调查,彻底查清了朱镇文多项违纪违法事实。经查,朱镇文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让集体土地过程中采取多收少记的手段,非法侵吞村民上交的地皮款人民币27.2万元、伙同他人侵吞村民上交的地皮款人民币11万元。

此外,朱镇文还涉嫌犯贪污罪。2017年9月,东浮山村民委员会决定在村西门河沟上段砌石篱进行维修,由詹某承建,维修款8万多元由村民罗某出资。2018年1月17日,东浮山村民委员会以维修西门河沟为由,向潮南区水务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同年1月23日,潮南区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将中央特大防汛补助经费人民币10万元拨至东浮山村民委员会账户中,同月29日、同年2月9日及同年3月的一天,朱镇文共取走6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7月3日,潮南区纪委监委召开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对东浮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镇文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朱镇文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终止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其涉嫌职务侵占、贪污问题移送潮南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12日,朱镇文被逮捕。同年9月,朱镇文的亲属代其退还赃款6万元。

潮南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潮南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镇文的行为侵犯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包括村基层组织等)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朱镇文在其任东浮山村朱厝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多收入少记账、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单独或合伙侵吞集体财产38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有汕头市潮南区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据、证人证言,以及朱镇文与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朱镇文多次侵吞集体款项的事实。

公诉机关同时起诉被告人朱镇文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贪污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而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镇文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吞上级拨付的防汛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朱镇文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应当以贪污论处。

法庭上,被告人朱镇文的辩护人提出,上级有关部门将特大防汛补助费拨付给村集体用于石篱维修不符合专款专用的规范要求,被告人朱镇文侵吞的该笔资金不属于特大防汛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不属于防汛款物,因此,被告人朱镇文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对其侵吞的6万元资金依法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的数额。合议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镇文侵吞的该笔资金属于上级水利部门拨付给该村的防汛特定款物,被告人朱镇文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合议庭最终判决

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朱镇文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朱镇文的儿子朱某彬涉嫌故意杀人、次子朱某佳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等待他们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朱镇文身为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本应带领所在辖区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却把权力用来谋取私利,究其原因,既与其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以及理想信念的缺失有关,也与其所在基层组织监督缺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密切相关。这也警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在财务、事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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