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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啃老”不能止于立法

原标题:拒绝“啃老”不能止于立法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王丽美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据1月6日法制日报)

该条例既有对原来条例的补充和细化,又跟进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围绕“禁止啃老”的争议。

中华民族深厚绵长的人伦亲情构成了中国人特有的家庭情结,“养儿防老”“水往下流”也是大多数国人秉持的传统观念。然而,一些年轻人尤其是一些独生子女由于从小被宠溺,使得“养儿防老”渐渐变成了“防儿啃老”,但老人们囿于传统观念,或面子问题,往往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不愿也不会将儿女的啃老、不孝行为张扬出去,导致一些不孝之子有恃无恐,得寸进尺,或不劳而获居家啃老、或编造各种理由向父母索取无度,因此打骂长辈、虐待父母的现象也时而见诸报端。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现状,不仅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还禁止成年子女及其亲属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这为“防儿啃老”画出了法律红线,让“可否拒绝啃老”不再是各执一词的家长里短,而是理直气壮的法律保障。可见,“可拒绝啃老”立法蕴含充分的制度善意,是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落实和补充,是对老年群体大胆说“不”的法律赋权,值得肯定。

要注意的是,“可拒绝啃老”与“立法禁止啃老”看起来差不多,其实存在差异,不可混为一谈。目前要厘清的是对“禁止啃老”的误读。

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啃老”现象的发生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价值观混乱的原因,也有年轻人就业困难、收入低、高房价、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客观问题。既关乎法规与经济能力,也关乎情感与伦理,这都使得“啃老”现象成为一种道德、情感层面占更多成分的社会问题。

数据显示,国内城市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而家庭养老目前又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啃老”与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其范围之广、情况之复杂远远不能以立法“一禁了之”。

通俗地说,老人心甘情愿地让儿孙“啃老”且也负担得起,法律就不宜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生硬地介入这个复杂的家庭问题,而只是对违背父母真实意思,强行索取、窃取、骗取老年人财物等强制行为,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法律权利,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而非对“啃老”行为简单地强制一刀切。

拒绝“啃老”不能止于立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或将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禁止啃老”到对拒绝“啃老”赋权,法律法规也有待强化落实和逐步完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传统道德观念也对立法提出要求,从劝诫、倡导、约束的角度,设立法令,据此评判养老与“啃老”的是非、确定父母与子女的权责,明确政府、社会、公民个体的行为界限,表达出全社会对保障老年人财产处置权的关注。

当“赡养老人”“爱老敬老”“拒绝啃老”成为社会共识,并转化为公民的一种守法自觉,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到全面落实,我们的家庭与社会才能温暖安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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