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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法院对67公斤冰毒案进行了一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

原标题:吕梁法院对67公斤冰毒案进行了一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泽鹏等12人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底、6月底、9月初,被告人刘泽鹏纠集被告人梁建军、李宏伟、范小红先后3次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郑木船(另案处理)分别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13000克17000克,均交由梁建军藏匿于石楼县曹家垣乡王家垣村的家中。后经梁建军负责送货,多次贩卖给柳林县贩毒人员李艳军(已死亡)。

2016年11月18日,刘泽鹏指使被告人李宏伟、范小红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被告人叶金伦购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次日,李宏伟、范小红受刘泽鹏安排,驾车将该毒品送到山东省青岛市交给被告人薛洋盛,薛洋盛将该4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青岛市吸毒人员。

2016年12月9日,刘泽鹏指使梁建军、李宏伟、范小红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叶金伦购得甲基苯丙胺23袋。次日,梁建军、李宏伟、范小红驾车返程行驶至河南省焦桐高速汝阳北服务区时,被柳林县公安局民警截获。民警在范小红驾驶的晋A84323红色本田思城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袋,共计23068.14克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柳林县贩毒人员李艳军多次向刘泽鹏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0余克用于贩卖。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范艳飞多次驾车以每趟300至500元的报酬送李艳军到柳林县、石楼县、离石区等地进行毒品交易,并帮助李艳军在自己的牛场和车库藏匿、分装甲基苯丙胺,帮李艳军给被告人张继昌等人运送甲基苯丙胺。

2015年底至2016年11月间,柳林县籍被告人张继昌先后30余次向李艳军购得甲基苯丙胺600余克,被告人刘龙生4次向李艳军购得甲基苯丙胺110余克,被告人景翠兰2次向李艳军购得甲基苯丙胺60余克,该三被告人将所购毒品分装后零包贩卖给柳林县吸毒人员。

民警先后在石楼县曹家垣乡王家垣村梁建军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797.57克,在山东省青岛市薛洋盛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4.32克,在陆丰市甲子镇叶金伦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45克,在柳林县范艳飞车库查获甲基苯丙胺293.85克,在景翠兰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重41.2克

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泽鹏伙同被告人梁建军、李宏伟、范小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国家禁止的毒品,多次有组织地大肆跨省向被告人叶金伦及他人购买大宗毒品并非法转手倒卖给被告人薛洋盛和李艳军用来贩卖;被告人张继昌、刘龙生、景翠兰向李艳军购买毒品并非法转手倒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范艳飞明知李艳军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刘泽鹏、李宏伟、范小红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67068.14克,被告人梁建军参与贩卖其中的甲基苯丙胺63068.14克,被告人叶金伦贩卖甲基苯丙胺27082.59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薛洋盛贩卖甲基苯丙胺4000克,属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张继昌、刘龙生、景翠兰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600克110克60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范艳飞协助李艳军贩卖甲基苯丙胺393.85克,亦属贩卖毒品数量大。

本案涉案毒品冰毒达67公斤之多,仅查获的毒品就有23公斤之多,贩毒数量巨大,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是中院审理的贩毒数量最多、上游毒贩和下游尿毒症患者特殊群体实施的大型毒品犯罪案。根据四级毒贩贩卖毒品的数量,并结合在案十名被告人的罪责、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在把握总体量刑平衡的情况下做到区分对待,以各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泽鹏、叶金伦死刑,梁建军、薛洋盛死缓,李宏伟、范小红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泽鹏、叶金伦、梁建军、薛洋盛、李宏伟、范小红、范艳飞均提出上诉。

吕梁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对毒品犯罪保持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吕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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