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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老板娘”22年前被杀案一审:凶手被判死刑

原标题:浙江玉环“老板娘”22年前被杀案一审:凶手被判死刑

新京报快讯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22年前,玉环市坎门街道一起“老板娘”被杀案震惊全城。

图片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传良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顾:22年前的一个邪念引发一场血案

22年前,家住玉环坎门街道松树脚的“老板娘”骆某被杀后过了二天才被家人发现。

那年, 被害人骆某年仅31岁,家中还有一个9岁的儿子。

由于案件难以侦破,是情杀?还是仇杀?当地老百姓众说纷云,也导致被害人的家属相互猜疑,曾怀疑是被害人的老公或其兄弟雇凶杀害被害人,激化了家庭矛盾,此案在当地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018年5月,公安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成功侦破此案。这起发生于22年前的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997年,30岁的侯传良靠打零工为生。这一年的5月7日,他的儿子呱呱坠地,妻子在家中坐月子,母亲生病欠下了外债,一家老小的生活都靠他一人。

同年5月20日深夜,侯传良和朋友打完牌后发现,自己输得口袋空空,很是郁闷。散场后,他一个人在街上晃荡,不知不觉走到了坎门街道松树脚。

这一带是他租住多年的地方,他对这里的环境非常熟悉。

经过骆某家时,他发现骆某家一楼侧面的小窗户半掩着,刚好够一个人进入。

骆某家是这一带比较有钱的人家,开了一家加工厂,骆某的丈夫经常出差,家中一般都只有骆某一人。手头正缺钱的侯某,起了邪念,他从窗户爬了进去。

进入骆某家后,侯传良发现骆某正在床上沉睡,房间沙发上有个黑色手提包。翻开包,侯某拿走了包中的2000余元现金,把包放回房间时,他又想去取骆某手臂上的金手镯,于是折返回来,想从骆某手上直接取走。骆某被惊醒,尖叫反抗。害怕加上冲动,侯传良抓起床头柜上的电熨斗就往骆某头上砸、用手掐……

作案后,侯传良仓皇逃走。骆某的姐姐打了两天妹妹家的电话,都没人接,厂里的工人也说骆某好几天没去厂里了。姐姐不放心,从邻居家翻墙进去,发现妹妹躺在床上,全身是血……

而无业的侯传良在家“藏”了一个多月。三轮车夫、工厂小工、保安队长……漫长的21年里,他搬过家、连换了好几份工作,但唯独没有改变的就是常年被梦魇折磨。

与此同时,侯传良的生活习惯也悄悄改变:他把生活圈缩小,除了工作,基本不与过去的好友来往;至于那个“可怕”的松树脚,也不再涉足,如果有万不得已也宁可绕远路过去;喝酒、赌博全都戒了,暴躁的脾气也收敛了,从不跟别人有口舌之争。

“以前会喝白酒,但那之后再也不喝了,我怕喝醉了把事情‘抖’出来。另外,我再也不跟人家吵架了,怕万一打起来被派出所抓了,把自己暴露……”侯传良慢慢地说出自己变化的真实原因。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痕迹,但因技术条件所限,并没能锁定凶手。

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庭审纪实

“要求法庭给我严惩”

5月28日上午,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全程予以网络直播。此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

据悉,该案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台州市级检法“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当被告人侯传良被带到法庭时,被害人骆某的家属悲愤难忍,当场失声痛哭,审判长当即指示值勤法警将其先带离法庭。待被害人家属情绪平复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继续进行。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玉环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三楼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手提包内的现金2200元人民币,后欲窃取骆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时被骆某某发现,被告人侯某遂对骆某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其昏迷,当场劫取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苏醒报案,被告人侯某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某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骆某系被他人扼勒窒息而死亡。事后,被告人侯某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了灭口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话

公诉人:你刚才回答审判长提问时对本案是认罪的是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在第二个阶段砸、捂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怕她醒了报案。

公诉人2:你在1997年5月份之后,包括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你的性格怎么样?

被告人:性格有变的,以前有喝酒,现在戒掉了。

公诉人2:你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被告人:事情已经出了,我愿意认罪,不管法庭判我什么罪行我都可以承受。

审判员2:你是怎么被抓获的?

被告人:在学校门口公安人员把我带走的。

审判员1:你看到那家窗户开着,你为什么看到窗户就想进去,你是出于什么目的?

被告人:当时就是没钱,想进去偷一点东西。

审判长:现在就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了灭口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由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5月,系在1997刑法生效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侯传良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可阐述相关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要求一定要判处被告人死刑。

审判长:被告人侯传良,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罪,不管法庭判我什么我都承认。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对量刑发表最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目十分恶劣,其作案时只是刚好看到一居民的窗户卫生间开着,突发性有了盗窃的犯意,其犯罪并非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其犯罪目的是纯粹为了获得财物;被告人侯传良在二十多年的追诉期内对自己的罪行内心都是不安定的,其也愿意洗心革面,遵纪守法,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罪行,系坦白,当庭系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

审判长: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辩论各方的争议焦点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本庭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分析判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侯传良,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要求法庭给我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其辩护人有关侯某犯罪动机、目的并非十分恶劣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余所辩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但因侯传良罪行极其严重,故请求对侯传良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

“被害人年轻的生命被残忍剥夺,年幼的儿子从此失去母爱,丈夫遭受丧偶之痛,被害人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被害人父亲直至去世,也没能看到杀害女儿的凶手被绳之以法。不仅如此,被告人的行为对自身家庭也是极大的伤害……”庭审最后,公诉人孔璋阐述该案的警示意义,让旁听群众一片唏嘘,侯传良更是深深地低下了头。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的姐姐向法庭深深鞠躬,并让参加旁听的十余名家属齐声感谢法官。

编辑 倪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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